淮南市審計局主動公開制度及流程圖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開范圍)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淮南市審計局及內設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公開原則)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四條(公開內容)
及時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主動公開本單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guī)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不予公開內容)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業(yè)秘密,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生物特征等個人隱私,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五)涉及投訴舉報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公開主體)
淮南市審計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制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七條(協調事項)
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協商,經其確認后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縣政務公開辦協調。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八條(公開渠道)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全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只向特定對象公開的除外),還可通過設立政府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fā)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九條(公開期限)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保障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評估、動態(tài)調整。規(guī)范性文件應進行全生命周期的規(guī)范管理。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淮南市審計局及內設機構公開依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淮南市審計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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