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壽縣:這家店賣假酒被罰十萬!
案件名稱: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違法企業(yè)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壽縣壽春鎮(zhèn)佩東煙酒店
主要違法事實:
2021年12月28日,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攜“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16、20白酒計11箱,稱是當事人與迎駕公司壽縣經銷商調換同品項白酒,經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白酒外箱、內盒均為二次包裝,且每箱內4盒二維碼掃描不一致,酒蓋二維碼掃描無顯示,認定上述兩種白酒為假冒該公司產品。隨即向我局投訴,我局執(zhí)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東街經營店鋪內發(fā)現待售的標示“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20白酒1箱(4×500ml/箱),后在當事人北過驛巷33號自設倉庫內發(fā)現標示“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16白酒24箱(4×500ml/箱)、標示“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20白酒8箱(4×500ml/箱),外箱標注有: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酒精度42%vol、迎駕及圖?等字樣及圖形,外箱分別標示有六安津茂、蚌埠、霍山、金寨、六安振清等不同發(fā)貨地址噴碼。經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指認,現場發(fā)現的33箱白酒和當事人與壽縣經銷商調換的白酒情形相同,均為假冒迎駕公司白酒產品。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現場33箱白酒進行了扣押。同日,我局立案調查。經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33箱白酒均為假冒該公司產品。
當事人稱于2021年9月28號、11月1號、11月16號、11月21號,分4次共計購進“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16白酒33箱,進價為950元/箱;購進“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20白酒11箱,進價為1400元/箱。當事人稱上述兩種白酒購進后聯系壽縣經銷商調換了11箱,留下1箱在店鋪,余下的便存放在倉庫。經市場詢價,“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16白酒市場銷售均價1327元/箱,“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20白酒市場銷售均價2027元/箱,上述侵權白酒違法經營額為66088元。
當事人購進上述兩種白酒時,未查驗供貨方資質,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合同等合法進貨憑證。
同時查明,“迎駕及圖”為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證號1120927號,該商標核定在第33類商品:白酒,酒(飲料),含酒精飲料(不包括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飲料上使用,注冊有效期限至 2027年10月20日,上述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白酒使用了該注冊商標。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2022年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壽市監(jiān)罰告[2022]3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以上事實,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16、20白酒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白酒,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當事人被扣押的假冒“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16白酒24箱(4×500ml/箱)、“迎駕貢酒”生態(tài)洞藏20白酒9箱(4×500ml/箱);
二、罰款100,000元。